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作者:保卫处 日期:2020-07-29 浏览次数:7830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交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由分管院领导任主任、保卫处处长任副主任,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园交通管理委员会,对涉及校园道路及交通相关议题进行决策。

第六条 校园交通管理委员会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规划,审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其他涉及学校交通管理的事项。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对进出校园车辆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第三章  校门管理

第九条 将“依法依规、属地管理”作为校门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行人管理

(一)校内人员进入学校的,应持有学校颁发的相关有效证件,必要时应主动出示。校外人员进入学校的,应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讯得校方人员同意,由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

(二)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应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学校宣统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管理

(一)非机动车入校时须下车推行;

(二)除后勤工作保障三轮车外,禁止其它三轮车进入校园,入校三轮车一律悬挂相关单位保障用车标识并在标识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机动车管理

(一)两校区校门均安装车辆门禁识别系统,校内车辆进入系统管理,进出校门时自动抬杆通行。

(二)严格控制校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校外人员驾车进入学校锻炼、穿行、停车过夜等;来校办理公务、施工、运送物资等的车辆,需登记后进入校园。

(三)确因工作关系、业务培训、各类保障等车辆及上级主管部门车辆需长期进入校园的,由工作对接单位提出申请,报保卫处审核后可录入车辆管理系统。

(四)禁止社会车辆在学校借道穿行、停车过夜,特种车辆如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通讯车、水电天然气抢险车、运钞车等除外。

第四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十三条 行人管理

(一)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

(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三)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四)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2.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强行拦车、追车等;

3.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管理

(一)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

(二)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电瓶车、人力三轮保障车等,严禁逆向行驶、骑车时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机动车管理

(一)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服从管理,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文明驾驶、减速慢行。

(二)校园内限速(含)20KM/小时,机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超速、鸣笛、轰鸣、漂移。

(三)机动车严禁驶入生活区。

(四)校园道路严禁学车、练车、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在学生上下课高峰期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尽量从北门通行,不得强行从西门通行。严禁车辆在校园道路内超速、超载、超长、超高行驶;严禁夜间开远光灯;严禁不按道路标线行驶、逆行或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机动车。

(五)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内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征得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保卫处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九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五章 校园车辆停放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停放

(一)停放非机动车时,应当下车推行,并在划定的停车线内或指定区域规范、有序停放。

(二)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用房等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三)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阻碍道路通行。

(四)电瓶自行车充电要在指定点停放充电,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线在楼道、办公场所等地方停放充电。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

(一)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停车场或停车位,车头需向外停靠。

(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三)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绿化带、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严禁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校园内停放的逾期未办理车辆进出校园手续1个月以上,或因各种理由进出校园内临时停放超过1个月的车辆,由保卫处协同公安机关定时进行清理。

第六章 离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人离开校园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如携带物资应主动说明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离开校园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如携带物资应主动出示《物质出校审批表》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因系统原因未能识别的校内车辆出示工作证件离开校园;系统外车辆按照门禁管理系统显示金额缴纳费用(停车收费标准以广元市物价局核准执行),严禁抢行、冲闸行为。

第二十六条  凡出入校园道路从事运输物品的车辆,需主动接受门卫检验,持相《物质出校审批表》证明,方可离开。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人及非机动车

(一)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如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交通管理人员一经发现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不服从管理并态度恶劣者,属校内人员的将通报本单位,属校外人员的将被禁止再次入校;

(三)情况特别恶劣者,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

(一)机动车驾驶员属校内人员的,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保卫处将对车辆采取贴违章告知单,并纳入部门年终安全考核;情节严重的将移交交警处罚等处理。

(二)机动车驾驶员属校外人员的,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处理,同时在校园车辆管理系统内纳入系统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22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校园110指挥中心24小时报警服务电话:0839-3322110

第三十条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需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已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凡是符合轻微事故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拍照取证后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原颁布的《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