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保卫处 日期:2020-07-29 浏览次数:6035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和政治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是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运用各种切实可行的手段,加强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现象,保证学校稳定和师生员工安全。

第三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在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头负责,各级部门具体负责,全校上下逐级负责,师生员工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学校安全,师生满意”的工作目标。

第五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师生员工遵纪守法观念和法制意识;加强纪律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二)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努力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治安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稳定和师生员工安全的犯罪活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稳妥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内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综治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治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综治领导小组由校党政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保卫部,负责对全校综治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学校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保障,划拨必要的经费,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应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综治领导小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综治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统一领导学校的综治工作。

(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综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综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加强综治队伍业务建设,部署、督促、检查全校综治工作。

(四)落实综治工作责任制,指导各单位(部门)签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分析校园治安状况和综治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指导、协调全校综治工作,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六)完善综治工作检查、考核机制,制定年度考核细则,研究、决定奖惩事项或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奖惩建议。

(七)办理校党委、行政和各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综治工作事宜。

第九条  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校党委、校行政和综治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际情况起草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工作建议。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各单位综治工作情况,协调全校综治工作。

(三)根据综治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各部门(单位)签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责任书》,开展年度综治工作检查、考核,总结交流经验,落实各项综治工作措施。

(四)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做好综治工作相关活动的开展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做好综治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完成综治领导小组和各级政府综治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校党委督促各单位落实学校及上级有关综治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二)协助校行政督促各单位落实学校及上级有关综治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与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周边环境整治、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

(三)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做好校园内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四)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五)制定、发布全校性规章制度,审核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依法维护好学校权益。

(六)做好校车信息登记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坚决杜绝无证无照、伪照证件、证照不符等违法行为,严禁酒后驾驶、超乘超载等行为。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依法治校,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密宣传教育,制定、落实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密等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处职责:

(一)积极参加有关校园治安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着重从反腐败和廉政、勤政建设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结合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

(三)积极参与校园内发生的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种安全事故的调查,重点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二条  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抓好各级党组织在综治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和促进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二)会同纪委、监察处等部门加强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全面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提供组织保证。

(三)会同纪委、监察、人事等部门把校园治安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内容,做好考核、检查工作;贯彻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制,对在综治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宣统部职责:

(一)负责全校政治思想、道德教育、法制宣传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广泛宣传综治工作的意义。拟订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认真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宣传综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营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校园舆论环境。

(二)广泛开展文明单位创先争优评比等活动,充分发挥网络、校刊等传播手段的优势,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广大师生员工移风易俗,反对并制止封建迷信、赌博等不良风气,倡导文明新风,清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

(三)加强对报刊、宣传橱窗等舆论宣传阵地的指导与管理,杜绝不健康内容的传播;协同有关部门抓好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二)及时掌握大学生的思想动态,认真研究、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做好引导工作。

(三)负责安排新生入学的法纪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抓好学生宿舍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学生安全和权益。

(四)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大学生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保卫部是校园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门卫管理、校园巡逻、要害守护、安全教育,以及防火安全、交通安全、治安安全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单位的日常安全防范和群众性治保组织的工作。

(二)制订、执行学校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组织二级单位签订综治、消防责任制责任书,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抓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和事故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经常开展敌情、社情和治安形势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四) 积极协助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做好外来人员、工作对象、刑满解教、精神病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查处发生在校园内侵害学校稳定和师生安全的案(事)件、事故,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工会职责:

(一)负责民事纠纷调解、职工来信来访工作,抓好民调组织建设,认真做好教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二)加强工会文化事业建设。组织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自觉抵制来自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消极影响。从青年教师的实际和特点出发,关心他们的切身利益。

(三)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开好教代会、工会代表大会,引导教职工参政议政,拓宽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

(四)重视做好待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反映他们的利益和要求,为他们排忧解难。

(五)加强女教工的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观念。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广泛开展文明家庭和移风易俗等宣传活动,做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作。

(七)协同有关部门对教职工加强形势政策、法制、道德和纪律教育,重点做好青年教师的法制教育工作,使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第十七条  团委职责:

(一)加强团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做好道德和法制教育工作,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推动全校法制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对学生组织的各类刊物的管理,为大学生提供有益的精神食粮,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制止各种反动、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的文学、美术、音乐、摄影、戏曲等作品的创作和上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宣传场所的管理,打击取缔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认真开展各种服务小组、青年志愿者等公益活动,培养热爱劳动、助人为乐的精神,帮助大学生们正确处理工作、学习、就业、深造等问题。

(四)负责对违纪团员的教育和处理,协助有关各方积极教育挽救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年,认真做好其教育转化工作。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互相衔接、有机结合的大学生教育网络的形成,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五)负责做好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注意发现各类自发组织和非法组织,并及时报告学校。

(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人事处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新形势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组织建设,调配好综合治理办事机构的干部,提高综合治理队伍的人员素质。

(二)会同有关部门把综治领导责任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与评优授奖、晋升晋级挂钩,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奖励、惩处机制。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违纪教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从加强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入手,对轻微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促进转化。

(四)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劳务用工,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十九条  教务处、成教部职责:

(一)执行学校各项综治工作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

(二)定期开展教学、实训安全检查,合理安排教学计划,抓好教学事故的预防工作,确保教学秩序稳定。

(三)负责课程试题(卷)库的安全管理,制定试题(卷)库保管、使用规定,严格保密制度,保证题库安全。

(四)加强学生学籍和考纪管理,做好各类考试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五)督促、检查、指导各实验室落实安全制度和实验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和处置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 落实教学规范,将学生安全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七)做好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科技产业处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校办企业、驻校企业和经营网点等经营实体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规章制度。

(二)加强经营实体的安全检查和环境整治工作,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三)做好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有效管理,完善经营实体安全责任书、承诺书制度,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综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好“防诈骗、防盗窃、防抢劫、保障学校财务资金安全”的三防一保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堵塞漏洞,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安全。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和落实人防、技防、紧急报警等各项防范措施。严格落实财务有关现金管理、票证和印鉴管理、保险箱柜的管理、值班人员管理等各项管理措施。

(四)把综治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保证在开展专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专项治理经费。

第二十二条  国资后勤管理处职责:

(一)依法、依规参与对校容、校貌的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做好“窗口”地区和公共场所的治理整顿,促进校园环境美化和治安秩序的稳定,认真做好师生的生活服务工作。

(二)根据校园治安的需要,基础建设应将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纳入设计标准,加强公共设施的防范建设,减少违法犯罪的空隙和不安全隐患。

(三)加强对校舍、教学、科研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校园内学生宿舍和教工集体宿舍、老旧房屋的安全防范和管理工作,配合保卫部门维护好校内治安秩序。

(四)配合公安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格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信息中心职责:

(一)负责学校网络及信息系统的技术安全工作,加强网络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维护校园网络信息安全。

(二)制定学校网络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学校网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关注校园网运转异常情况,保证校园网的安全运行。

(三)及时了解上级部门发布的网络安全信息,积极配合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对网络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四)开展网络安全攻防演练,《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职责:

(一)负责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安全管理;开展安全防范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建立部门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部门安全网格员工作职责,按照50:1组建义务志愿消防队,做好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认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和防范其他案件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信息员队伍,做好师生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

(四)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对轻微违法、违纪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部门安全网格员职责:

(一)制订本单位的综治工作计划和部署工作任务,并督促实施。调查、分析本单位的治安状况和综治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二)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和责任体系,组织下属单位签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层层负责。

(三)定期开展部门安全工作检查,建立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

(四)加强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道德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五)做好部门内部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治安性灾害事故的发生。

(六)及时调解、处理师生员工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人员的帮教、监督改造和管理教育工作。

(七)加强部门师生中的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对出现的不稳定苗头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八)做好部门轻微违法、违纪教职工的帮助转化工作;在学生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对本院轻微违法、违纪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九)完成综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群众自防自治的要求,建立健全政治稳定、治安保卫、民事调解、防火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组织网络,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当认真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积极参加群防群治活动,及时检举、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细则。每年12月,对各单位(部门)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给予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综治工作有突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特别突出者将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一)预防、制止案件和事故发生或为国家、集体和公民挽回财产损失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有功的;

(三)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

(四)对综治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

(五)其他为综治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条  实行综治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案(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学校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的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实行综治工作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有:通报批评、党纪处分、行政处分、一票否决等。其中,通报批评、一票否决由学校根据综治领导小组意见作出决定,有关部门负责执行;应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由纪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票否决内容包括该单位及主要领导、责任人评选学校组织的各类先进、获奖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和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因工作失职、安全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失泄密案件的;

(四)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不安定事端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危害社会稳定的;

(五)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六)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整改措施;

(七)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师生员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八)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防范和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特大案(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对照本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特大案(事)件和事故的肇事单位和人员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校纪校规,尚未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校纪校规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保卫人员在工作中应遵纪守法,文明执勤,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有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假公济私行为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表现突出先进部门、个人将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有关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