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保卫处 日期:2020-07-29 浏览次数:6380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学院统一领导、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及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院各部门(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协调学院各部门(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他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指定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按50:1的比例组建本部门的义务消防队;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院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师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消防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九条 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院各部门(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学院各部门(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院各部门(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协助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上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立部门安全网格员队伍,在安办(保卫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

(二)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完成保卫处下达的消防培训任务;

(四)发现初期火灾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

(五)协助保卫处和相关部门整改火灾隐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新(改、扩)建工程在施工前,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向消防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消防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筑工程须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搭建棚屋和临时用房。

第十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教学楼、实训楼、办公楼;

(二)学生公寓、学生食堂、锅炉房;

(三)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档案室;

(四)财务室、大礼堂、学术中心;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有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正确、醒目的消防标志和符合行业消防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灭火、疏散预案。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源和大功率电器。

第十五条 举办集会、晚会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向保卫处报送活动的安全预案,并由保卫处组织实地勘察,确认合格后方可举办;学院与社会组织共同举办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向公安部门报送消防安全预案。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内容和相关数据、图像、图表。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是指:

(一)所辖区域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设备情况;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是指:

(一)公安消防机构发布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含自动消防设施)、设备检查、检测报告和维护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

(四)消防巡查、检查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奖惩情况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应当进行消防巡查由重点部位的所在部门负责,节假日和夜间由保卫处和重点部位值守人员负责,并认真做好记录。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在位、完好;

(四)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责任人是否履行职责;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条 保卫处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通道、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的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的情况;

(四)灭火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备运行情况;

(六)消防安全巡查落实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其它情况。

消防安全检查须当场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和被检查部门消防责任人签名后载入消防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消防设施、设备由管理或使用部门负责的责任制,凡损坏或丢失应由责任部门赔偿。学院保卫处对消防设施、设备实行建档管理,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制度。由安办(保卫处)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院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互救和疏散逃生方法:

(一)开展师生员工自救互救、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学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训室、实验室的师生员工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院管理和操作自动消防设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专职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章  消防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由专人管理,不得作他用,部门管理人员要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保养使用方法。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所配消防器材无故损坏,原因不明的,将纳入年度部门安全考核。

第三十条 消防器材的配置由保卫处负责,建立微型消防站备存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定期检查与维护保养,保证突发火灾时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一条 随意动用和损坏消防器材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学院将各部门消防安全的工作情况纳入该部门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各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职工年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在扑救火灾中突出的个人,学院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消防法规、规定,过失造成火灾的,依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保卫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后即日实施。